由家庭个人出资去市场购买,生产经营自负盈亏。
同时涉及到集体出工的部分,该出工的义务工依旧要出,不过义务工劳动相较于之前则大幅减少,每个村集体只负责本集体内部或乡集体重要工程的义务劳动,出了乡或镇则需要采用市场的方式招请民工来建设。
另外,新的集体政策,采用的是集体公有土地和集体承包经营权模式,分为集体公有土地、集体公有河湖泊、山林以及分到各户的土地和山林承包权,归属于公有的财产,其利润由集体分配,而由个人承包的产出则归个人。
同时集体创办的工厂、养殖厂等不得进行拆分,并成立集体股分公司,划分股本,依旧由集体经营,每户家庭选出股权人参加股东大会讨论股本分配,参股人有对集体股分公司的决策权。
集体财产由市或县集体财产管理单位统一监管与审计,其中一系列的政策全部1:1照抄同安市相关办法,所以庆州专区政府少了重新制订一系列政策的麻烦事,这也让工作推进的速度快了起来。
当然,调整后的集体体制与80年代还是不同,时下粮食的统购统销政并没有废除,所以想留多少就留多少是不可能的。
不过新政策下,老百姓的粮食留存比例进行了调整,人均口粮和牲畜粮和同安—样,分从350斤、450斤,调整到了与同安—样的450斤和600斤,其余得卖给政府。
而老百姓的自留地则改成了承包地,种植不再进行限制,当政府需要农民种植什么时,由政府出政策来鼓励而不再是强制规定。
这些工作的目的就是给广大示范区的农民进行松绑,而过去的公社体制体下,农民完全没有选择的权利,国家的粮价低,强行规定种植种类,又加上大集体劳动,农民永远有做不完的活,这使得广大农民疲于奔波,可是一年忙到头,连一百块都赚不到。
公社下的每个家庭的每位劳力,每年都有标准义务工分数,完不成就得倒贴,因此一些特殊情况下,比如家庭中劳力生病,使得工分数不够时,农民干一年做了三四千个工分,结果年终结算下来,还要倒欠公社钱。
然而问题是,那些义务工是真的必要吗?也不见得都是这样,新中国早期时,国家需要修路、修河、沟、渠,这个时候的义务工是真的实实在在的改天换地,让农民得了利,可是到了后来,这些都修完以后,义务工就变成了不得不做的制度化要求。
有事没事,公社都得找点活来干,田里忙完了,去修渠,渠搞完了去修塘,这些都修完了,没活干了,公社再找来活,今年建完明年修,明年修完,后年修,反反复复的整,没完没了,永远到不了头。
如果这些都搞完了,村公社内实在没事干了,上级乡镇公社的任务又下来了,将乡道、镇道重修一遍,时下的规定是三年一小修,五年一大修,遇到重点工程时,比如县里或某乡镇要建水库,那好自备干粮卷上铺盖,拿上工具跑上几十里去那边干活赚工分。
一个壮劳力一日标准为十工分(修铁路什么的多一些有十二个),一年标准工分为三千个,一年三百个工,一个工约02元,一年大约能赚60元,要想多赚钱怎么办?生孩子啊,而且得生男孩,因为女劳力一天只有08个工,约016元。
一年365天,而一个劳力需要工作三百天,年复一年永远止尽,农民所有的精力都用在这上面了,但一年下来却赚不到什么钱。
假设某七口之家,老幼四个,男劳力两个,女劳力一个,完美状态下,全家一年劳动收入基本衡定为160元左右,最多不会超过两百元。
因粮食统购统销只留下口粮和备荒粮,其余的粮食卖给国家,收入除上缴国家税收外,由公社按工分计费发给农民家庭,也就是说,这个收入就是七口之家富裕年景的最高总收入。
农民的这点收入,要用来养一个七口之家,平均到每个人身上,年可支配收入大约二十多元,平均到每个月,每人的支出不能超过二元,而一尺布现下需要约03至04元,一个成年人一身衣服需要七尺多布,即约三元,还不包括做工费。
一家四口成年人,即便一年只做一套秋装,也需要12元左右;由于义务工太多,油水又少,因此劳力饭量极大,粮食根本不够吃,需要到市场去买,一斤大米时下需要023元,一年需要购买约一百斤大米,也即总计需要四十多元。
孩子小学学费08元一学期,但其它费用需要支出,一年大约需要三四元,两个孩子就是六到八元,另外还有油、盐,公社里集资的其它支出,全家无病无灾丰年情况下,一年大约能节余几十到一百元左右,而这只是华东现下粮食高产的情况下。
如果对比同期历史,七口之家,一年需要买约二百斤粮,支出近九十元,丰年全年全家总节余不会超过一百元,如果遇到灾年或欠收年份,公社粮食分配减少,要想吃饱就只得花大价钱从市场上买,也还不一定能买得到,即便买到了,基本上—年就白干了。
华东地区还是比较好,而淮河以北地区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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